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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拍卖行业协会章程


於二0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二届第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本会全称为:江西省拍卖行业协会(简称:赣拍协),英文全称是:Jiangxi Association of Auctioneers(缩写JXAA)。

(一)本会是由江西省范围内拍卖行业的企业、有关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本会的活动区域为江西省。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团结和组织全省拍卖企业围绕国家经济发展的总任务,完善江西的拍卖市场体系,促进社会物资和财产的合理流通,服务行业整体发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谋求全行业的共同发展,为企业和政府部门服务,促进江西省拍卖业协调、健康发展,提高拍卖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江西省商务厅行业综合委员会。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省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和党建工作主管单位的具体管理,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1名)、秘书长。

本会的住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中大道1768号丰和商务大厦713-714室。

第二章党建工作

第五条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六条本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会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团体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七条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在协会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强化党组织对协会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协会健康有序发展,协会应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日常沟通协商机制,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监督,理事会应接受和配合党组织的监督。

第八条本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九条本会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条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拍卖业的发展方向,提出有关具体实施意见;

(二)参与制订行业标准,督促会员单位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规

(三)组织会员制定行规,并监督执行;

(四)协助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做好拍卖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五)根据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授权,做好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的行业统计、监督、管理等工作;

(六)积极开展对外交往,研究、推广国内外拍卖经验,组织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提高拍卖工作水平;

(七)搜集、编印有关拍卖刊物资料,开展拍卖咨询服务,做好拍卖知识宣传工作;为会员、政府部门及司法机关提供拍卖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八)加强与各省、市、区拍卖行业协会及拍卖企业的联系、交流与合作,对本省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九)积极组织开展公益事业和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建议和诉求,协调解决行业发展和企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承担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十一)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及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第十四条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注册登记的拍卖企业和与拍卖行业相关的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

第十六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应提交下列资料:

1、拍卖企业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2、其他单位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等合法有效证书;

3、诚信自律经营承诺书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三)个人会员应提交下列资料:

1.个人身份证件;

2.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3.拍卖从业人员证书;

4.诚信自律经营承诺书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五)合格申请人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法律咨询、政策、信息、刊物、拍卖相关资料;

(六)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学术、培训活动的权利。

第十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关心、支持、维护本会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教育;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二十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一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省委社会工作部和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或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对协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2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提前3个月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和省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六条经理事会或者有本会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七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有较强的责任心;

(三)热心工作,有能力处理的事宜。

第二十九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和省委社会工作部同意后,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因故不能履职导致无法正常启动换届工作的,可由党建工作主管单位牵头,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协同组建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4个月报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和省委社会工作部审核;

换届或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省委社会工作部沟通;负责人人选经省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三十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三十一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二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协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及对会员的除名;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和省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六条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本会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七条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第三十九条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人数的1/3,且为单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四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十二条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4-10名(其中包含常务副会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四十五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和省委社会工作部备案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一名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应按程序及时调整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在2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和省委社会工作部备案,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变更。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在20日报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和省委社会工作部备案,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变更。

第四十七条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秘书长聘任人选,提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薪资待遇;

(七)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九)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九条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向省委社会工作部、党建工作主管单位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省委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会长办公会

第五十条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与副会长共同组成,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如遇紧急事项须及时表决处理,经会长召集可召开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须有成员总数的2/3以上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十一条会长办公会可在常务理事会职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会长办公会对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五十二条会长办公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协会的利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滥用权力;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行业协会利益的活动。

第六节监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6名。监事长和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五十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十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六十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六十一条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可以本会名称冠头,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省”、“国家”等字样。

六十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六十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六十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六十本会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秘书处管理办法》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第六十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本会证书、印章等重要证件遗失、毁损或被他人非法侵占时,经会长办公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可按规定程序在报刊媒体上刊登遗失(毁损)作废声明,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并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财务、资产、人事管理

第六十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十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七十一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七十二本会经费支出:

(一)办事机构的办公用房租赁和办公费用,包括办公设施、用品的购置和工作人员报酬;

(二)召开会议和举办活动的费用;

(三)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讲课、咨询等费用;

(四)受邀参加会议、座谈、交流学习等外事活动的差旅费;

(五)其他公务性合理支出。

第七十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七十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七十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七十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十条除本会负责人外,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均采用聘用制,聘用制职员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享受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本会根据日常表现及工作能力调整相关薪资待遇。

第七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八十一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八十二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十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八十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八十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九十本章程经2025年12月29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九十一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九十二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