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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拍卖 竞买人要补差额
  拍卖过程: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某拍卖公司转让当地某在建房地产项目。拍卖公司接受委托后,立即向有关部门确认了该标的有合法来源和完备手续。之后,该拍卖公司在当地数家媒体发布公告,并制定了该标的的相关拍卖资料,资料详细说明该标的的瑕疵和其他注意事项。
  在拍卖会上,广州某有限公司以1380万元竞得该标的,并于当天签署成交确认书。但该有限公司却未向拍卖公司付款。在向该有限公司发律师信敦促无效后,拍卖公司与委托方相议,决定重新拍卖。此消息也经律师事务所发信告之该有限公司,但也没得到任何回应。在重新拍卖中该标的以1000万元成交。
  争论焦点:
  拍卖公司认为,该有限公司在拍卖会上竞得标的,并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具有法律效力, 但被告拒不履行合同,致使我公司信誉及经济蒙受损失。所以,广州某有限公司应支付拍卖佣金以及前后两次拍卖差额和违约金,共计538万元。
  而该有限公司辩称,在拍卖该标的时,该标的处于无证状态,产权不明确,拍卖标的来源不清,误导我公司参与竞买,具有明显的欺诈性。拍卖公司应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我公司相当原告所得佣金部分的损失,并退还拍卖保证金。
  专家建议:
  本案中,该拍卖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根据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广州某有限公司按规定办理竞买手续,查看拍卖物并取得相关资料,进入拍卖会场举牌应价,应视为该有限公司行使了拍卖的相应权利并认可拍卖标的物的现状,且该有限公司承认拍卖公司展示的该房地产项目,与其查看并竞得的拍卖标的物一致。
  由此来看,广州某有限公司以竞得标的物是处于无证状态为由,否认拍卖公司与其之间拍卖竞买效力的理由不能成立。所以,该有限公司应承担责任。拍卖公司可在该有限公司交付的保证金中,扣除两次拍卖的差价,如保证金数额不够差价,拍卖公司可向法院诉求该有限公司赔偿剩余部分。[来源: 中国商报.拍卖收藏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