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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保证金应优先用于弥补拍卖人的损失
                                                           刘双舟
   拍卖保证金如何处理,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关于拍卖人向竞买人或买受人收取“保证金”的规定。拍卖活动中是否收取保证金,可由拍卖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保证金不属于担保法调整的范围,而是一种民间的约定,法律通常承认这种约定的有效性。
   关于拍卖保证金的处理,要视保证金保证的具体内容而定。对于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如果竞买人没有竞买成功,在其没有严重违反拍卖规则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退还给竞买人本人。对于竞买成功的竞买人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如果没有约定将竞买保证金转为定金或履约保证金,原则上也应当及时退还,也可以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中约定或另行征得买受人同意,将先期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冲作价款或佣金。如果双方先期约定将竞买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则拍卖成交后,该保证金仍由拍卖人掌握用作买受人履行拍卖成交合同的保证。
   如果先期约定将竞买保证金转为定金的,要注意只有不超过拍卖成交价(有时可能含拍卖佣金,具体情况看约定)20%的保证金部分可以转为定金。超过部分可以视为买受人交付的成交价款。如果买受人没有违约,则无论是定金还是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后将冲作成交价款或退还给买受人。
   在买受人违约的情况下,保证金应当优先用于弥补拍卖人的损失。这些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违约导致拍卖人向委托人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拍卖人的佣金损失、拍卖人保管拍卖标的的保管费用以及其他实际损失。
   如果拍卖标的经过第二次拍卖,则保证金应当优先用于弥补两次拍卖成交价款的差额,由拍卖人转移支付给委托人;其次用来冲抵拍卖人应当收取的第一次拍卖中原买受人和委托人应当交付的拍卖佣金和其他损失,如果仍有剩余,剩余部分归拍卖人所有,如果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拍卖人的前述损失,则拍卖人可以继续就不足部分向原买受人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