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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确定拍卖佣金收取比例的复函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如何确定拍卖佣金收取比例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0.08.31 新闻来源:江西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浏览次数:1958

关于如何确定拍卖佣金收取比例的复函
  来源:[市场体系建设处] 发布者:[本站编辑] 日期:[2010-8-13]

赣州市商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拍卖佣金收取比例的请示》收悉。请示中反映如何确定拍卖佣金收取比例的问题,实际上是在拍卖活动中因某种结果使得拍卖成交额超出越多,佣金收取反而越少的问题。该问题虽然不是普遍现象,但也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在当前的拍卖活动中为拍卖行业主管部门、拍卖企业及委托人普遍关注。为此,我厅根据《拍卖法》等有关法规和你局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约定拍卖佣金收取比例。《拍卖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
   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二、采取起拍价加成交价分段定率累计法收取佣金。为显示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拍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的正当权益,充分调动拍卖人开展拍卖活动的积极性,在拍卖活动中,拍卖成交价明显高于起拍价时,根据《江西省拍卖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拍卖人可以采取起拍价加成交价定率累计法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拍卖佣金。具体计算公式为:
   拍卖佣金收取额=起拍价×该标段佣金比例+(拍卖成交价-起拍价)按分段定率累进佣金比例
       此复
                                       二O一O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