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791-86263989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
   style="mso-bookmark: _Toc180493859">

9.7.5       拍卖笔录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由买受人签名。

10       拍卖结算与拍卖标的交付

10.1  买受人结算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凭成交确认书、竞买保证金收据与拍卖人办理结算事宜。

买受人委托他人代为付款的,代理人应出具买受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种类以及号码、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拍卖人应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印留存。

10.2  委托人结算

拍卖人收到买受人支付的价款后,应按照约定与委托人结算。委托人委托他人办理结算事宜时,代理人应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种类以及号码、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拍卖人应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印留存。

拍卖人应根据国家有关税务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10.3  买受人提取拍卖标的

买受人持拍卖标的提取凭证办理提取手续。买受人提取拍卖标的后,拍卖人应当场收回拍卖标的提取凭证。

买受人委托他人提取拍卖标的时,代理人应出具买受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拍卖标的提取凭证。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种类以及号码、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拍卖人应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制留存。

10.4  拍卖标的退还

拍卖标的未上拍或者未成交,拍卖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凭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相关凭证办理退还手续,领取拍卖标的。

委托人委托他人办理领取事宜时,代理人应当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种类以及号码、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拍卖人应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制留存。

11  争议的解决途径

参与拍卖活动的拍卖当事人产生争议时,可采取以下解决途径:

a)各方进一步协商和解;

b)申请第三方进行调解;

c)协商和解、调解不成可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诉解决;

d)各方达成协议,向国家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e)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拍卖档案的管理

12.1  档案资料的内容

档案资料的内容包括:

a)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提供的对拍卖标的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证明以及其他资料、证照复印件等,拍卖标的的保管、保险、交付等事项的有关资料。

b)拍卖公告,包括刊登公告的报纸等新闻媒介发布载体以及广播、电视的公告刊登证明。

c)拍卖标的资料,包括拍卖图录、与拍卖标的相关的各类图片、文字资料、鉴定记录,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d)预展以及拍卖现场的影像、文字资料。

e)竞买登记文件,包括竞买协议、竞买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竞买授权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f)拍卖规则、注意事项、重要声明等。

g)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委托竞投授权书。

h)有关拍卖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帐簿和其他有关资料。

12.2  档案资料的管理

拍卖人可自行选择档案管理方式。管理方式包括:以拍卖会为单元整理存档;以资料的内容为单元分类存档。

拍卖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方便查阅。每个拍卖档案均应建立档案目录和编号。

12.3  档案保管期限

拍卖人应妥善保管档案资料,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