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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对有关野生保护动物制品拍卖问题的意见的紧急通知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对有关野生保护动物制品拍卖问题的意见的紧急通知》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文件
 
中拍协[2011]70号
 
 
关于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对有关野生保护动物物品
拍卖问题的意见的紧急通知
 
各省(区、市)拍卖协会、各拍卖企业:
    近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向我会通报近期个别拍卖企业上拍犀角、虎骨和象牙等有关野生保护动物制品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问题。
    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告知我会:凡在我国境内收购、运输、出售(包括拍卖)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制品,无论该制品形成于何时,都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件》和《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国发[2993]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禁止贸易的,不得作为拍卖标的。需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以上精神,请各拍卖企业予以重视并认真执行。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