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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取消涉及税务、资产评估、土地登记等专业技术人员准入类职业资格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再次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本次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中,关系投资创业创新就业等经济社会发展的约30项,占2/3,如“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矿泉水的注册登记”等。涉及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业务活动的约10项,占20%,如“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审批”等。涉及企业资质的约5项,占10%,如“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等。
  本次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准入类职业资格,涉及国际商务、质量、税务、资产评估、土地登记、矿业权评估、品牌管理等多个专业领域。同时,国务院决定取消各地区自行设置的各类职业资格。
  这次取消职业资格的主要原则是,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进行管理的,按程序提请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国务院行业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确有必要保留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纳入国家统一规划管理。本次取消的职业资格涉及领域多、受益面大,有利于降低就业创业门槛、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创业主体的积极性。
  本次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主要集中在生产经营服务领域,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设立内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等。这些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有利于推进创业投资便利化,释放就业创业创新活力,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此外,国务院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把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有关法律。去年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项目,有8项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同意修改相关法律,本次一并公布。
                                                                               --来源:中国政府网
 
附件:
 
  
国务院正式取消注册税务师等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
  【导读】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正式取消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项目,有8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
    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
    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
  国务院
  2014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1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处理决定
1
房地产经纪人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号)
取消
2
注册税务师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
取消
3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
质检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号)
取消
4
土地登记代理人
国土资源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6号)
取消
5
矿业权评估师
国土资源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82号)
取消
6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
商务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70号)
取消
7
注册资产评估师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5〕54号)
取消
8
企业法律顾问
国务院国资委
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26号)
取消
9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
取消
10
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
水利部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5年第26号)
取消
11
品牌管理师
中国商业联合会
《品牌管理专业人员技术条件(SB/T 10761-2012)》(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58号)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