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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从事拍卖业务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从事拍卖业务

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和《江西省拍卖管理实施办法》(赣商建字201040号)的规定,省商务厅将组织开展2020年度全省从事拍卖业务企业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2020年12月底前经省商务厅批准,具有从事拍卖业务许可资格的企业。其中对2019年12月31日前批准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进行年审,对2020年批准获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进行资料审查。逾期不报送年审材料者将视为自动放弃从事拍卖业务资格。

二、时间安排

1.企业自查阶段。2021年2月5日至2月28日,全省


从事拍卖业务企业完成自查,并将年审材料报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2.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阶段。2021年3月1日至3月20日,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从事拍卖业务企业报送的年审材料进行初审,并将2020年度年审报告(包括本地区从事拍卖业务企业经营情况、发展趋势、存在问题、工作建议、初审结果名单《江西省从事拍卖业务企业情况汇总表一、二》(见附件1)、各企业年审资料于3月20日前报省拍卖行业协会(南昌市洪城路8号长青国贸大厦21楼2102室)近期有变更事项的可通知企业随同年审材料一并报送。

3.复查总结阶段:2021年3月21日至4月30日,省商务厅会同省拍卖行业协会联合审核各企业自查情况,汇总年审工作情况,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公物拍卖经营许可证》上签署年审意见,在省商务厅网站发布年审结果,将年审情况报送商务部,抄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

三、年审内容

从事拍卖业务企业按照《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和《江西省拍卖管理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并报送以下材料:

1.2020年拍卖业务开展情况(工作总结);

2.《江西省从事拍卖业务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3.《江西省从事拍卖业务企业经营情况表》(见附件3);

4.《江西省注册拍卖师登记表》(见附件4);

5.《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正本复印件;

6.《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成交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会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9.《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公物拍卖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公物拍卖经营资质的企业提供)。

除第5、10项的原件要交到省商务厅审核,其他原件由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交还企业。年审材料复印件需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一份留各设区市存档)。

四、年审有关规定

根据《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和《江西省拍卖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从事拍卖业务企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即视为不合格:

1.从事拍卖业务企业擅自将经营权承包、出租、转让的;

2.手续未办理齐全从事拍卖业务的;

3.本企业没有国家注册拍卖师的;

4.在经营中有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以有关书面材料为准);

5.未按规定报批擅自变更从事拍卖业务企业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以及擅自设立分公司(分支机构)的;

6.不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月报信息的。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和承办,加强对从事拍卖业务企业年审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提高年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严格审核。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从事拍卖业务企业提交的材料,逐一对照核查,并登陆“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查实企业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登陆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门户网站查实企业注册拍卖师情况,是否与《年审报告书》中填写的内容一致。发现材料不符的,应及时要求补正和说明。

(三)按时完成。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审工作,提交年审初审意见。年审报告及所有表格电子版请同时发送省商务厅和省拍卖行业协会。逾期提交年审材料的地区视为放弃年审资格。

联系人: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 黄乃忠 0791-86246676

电子邮箱:988567984@qq.com

省拍卖行业协会 熊艳 0791-86286850

电子邮箱:1580921794@qq.com


附件:1、江西省从事拍卖业务企业情况汇总表(一、二);

     2、江西省从事拍卖业务企业基本情况表;

     3、江西省从事拍卖业务企业经营情况表;

     4、江西省注册拍卖师登记表。



江西省商务厅

         2021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