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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拍卖行业协会章程


 

2010年10月29日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江西省拍卖行业协会”,简称赣拍协,英文译名是:jiangxi association of auctioneers, 缩写JXAA
第二条 协会性质
(一)本协会是由全省拍卖行业的企业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自律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二)本协会是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
团结和组织全省拍卖企业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证行业公平竞争,谋求行业共同利益,为本行业和政府部门双向服务,促进全省拍卖行业健康发展,为改革开放、建设经济强省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江西省商务厅和江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会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拍卖业的发展方向,提出有关具体实施意见;
(二)制定拍卖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三)接受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委托组织拍卖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和颁证工作;
(四)根据省商务主管部门的授权,依法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管理;
(五)协调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积极开展对外交往,研究、推广国内外拍卖理论、方法和经验,组织会员对拍卖业进行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提高拍卖工作水平;
(七)加强同兄弟省(区、市)拍卖行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为本会会员提供业务指导;
(八)搜集、编印有关拍卖刊物资料,做好拍卖知识宣传和信息收集、传播工作;
(九)积极组织会员开展行业公益事业等活动;
(十)指导和协调各设区市拍卖行业协会工作;
(十一)接受省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及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经营资格、从事拍卖业的企业单位。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可接纳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负责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主要负责人接替,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二)个人会员
与拍卖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和熟悉拍卖工作并有比较丰富经验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接纳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拍卖业领域内或所在地的拍卖业中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政策、理论信息、内部刊物、拍卖相关资料、法律咨询、业务培训、学术讲座和其他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退会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行规、会约和决议;
(二)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协会章程和行规、决议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在协会内部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下同),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单位经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单位发生缺额,应由会员大会推举新的单位接替。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研究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根据会长提名任命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规定;
(十)决定会员的奖惩;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的,由理事会重新补选产生。原常务理事所在单位有权优先推荐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协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任期不超过两届;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和超过两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原职的,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收费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的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支出:
(一)办事机构的办公用房租赁和办公费用,包括办公设施、用品的购置和工作人员报酬;
(二)召开会议和举办活动的费用;
(三)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讲课、咨询等费用;
(四)其他合理支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0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江西省拍卖行业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2010年10月29日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会实际状况,特制定本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会费收取标准
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
理事单位:3000元/年
会员单位:1200元/年
个人会员:300元/年
二、会费缴纳时间和方式
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足下年会费;每年7月1日后入会的,按当年会费的一半金额缴纳。
缴纳方式为支票、现金或汇入本会帐户。
三、会费开支范围
1、必要的办公支出;
2、组织举办协会大型会议、行业调研、各类培训、经验推广、信息沟通及考察交流等活动的开支;
3、编印刊物、发放宣传资料等的成本费;
4、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四、会费管理
1、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2、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和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审定,并报省商务厅审核备案。
3、协会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4、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5、对于无故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取消会员资格。
本办法经2010年10月29日江西省拍卖行业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